收藏 分享(赏)

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方案.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69202 上传时间:2022-01-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方案1工程概况2监理目标2.1 有责死亡事故监控目标为零。2.2 有责重伤事故监控目标为零。3监理依据3.1 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3.2 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建设总局、建工劳字(80)第 24号)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T120-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3 委托监理合同

2、3.4 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家组论证通过)。3.5 已审批的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4监理范围4.15监控方式5.1 现场巡查旁站监控5.2 对违章作业者,应当场指出,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可发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等,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上报当地有关安全监督部门。6. 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的安全监理6.1 基坑临边应设置护栏、夜间照明等6.2 坑壁支护应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实施基坑环境监测,基坑监测报警位,水平位移连续 3 天每天的位移都超过 3mm,单日位移超过 5mm 或累计位移达 40mm 时应向有关各方报警,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6.3 基坑坑

3、底及基坑四周应设置有效排水系统6.4 坑边荷载、堆土、机械设备距坑边距离应符合方案规定要求。6.5 上下基坑必须设置登高措施。6.6 进场机械必须经过验收,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作业区设警戒线。6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相关临时用电规范要求。6.8 应急措施材料准备应符合安全方案要求。6.9 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7.土方工程的安全监理7.1 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处理。7.2 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 23 米.7.3 每日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

4、得将土和其它物件堆放在支护上,不得在支护上行走或站立。7.4 机械挖土时,起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7.5 机械操作中,进铲不要过深,提升不应过猛。7.6 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7.7 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土质过差,应采取路基箱等加固措施,在与挖空的基坑 2 米内,挖土机不能停驶,运土机械不宜靠近基坑平行驾驶,防止塌方翻车。7.8 配合挖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7.9 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辆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5、。7.10 基坑四周必须设置 1.5 米高护栏,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上下施工专用梯子。7.11 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7.12 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必须铺设厚钢板。7.13 开挖基坑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壤结构。7.14 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管线排列和地质勘察资料,以便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7.15 开挖出的土方, 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 不得近距离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受荷超载而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7.16 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护,以免破坏或拉损支护。7.17 开挖土方必须按批准之挖土方案进行,特别应严格控制每层挖深及台阶的水平距离。8监理工作方针。在基坑施工中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以预控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施工,满足业主要求。9监理工作指导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接受各方监督,在深基坑支护施工的安全监理中,为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目标而奋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建筑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