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广大员工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责任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者。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
2、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再按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为:(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职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
3、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五)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六)因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七)不按规定发给职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八)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负责。(九)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十)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十二)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十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十四)按国家规定拨付安全措施经费,或挪用安全措施经费,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决策者和计划部门负责。(十五) 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