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 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第五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土方工程,
2、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六条 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脚手架、拆除工程等,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第七条 必须按照公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权限规定,按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第八条 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生效。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分项作业负责人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 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 施工现场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项目安全员、施工安装负责人共同验收,确认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后,认真填写验收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要量化。存在问题必须经整改后重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