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集团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第 1 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有下列成绩的,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单位奖励如下:1、集团公司季度安全大检查被评为优良的,奖励 2000 元;在各地、市大检查中评为优良的并通报表扬的,奖励 3000-5000 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 10000-20000 元。2、被评为地级市双标化项目优胜单位(挂红牌)的,奖励 3000 元;被评为地市样板标化的, 奖励 5000 元; 被评为省级双标化的, 奖励 20000元;被评为部级双文明标化工地奖励 50000 元。 (本款以项目竣工时最终成绩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 2 条 对创标化、文明施工现场有
2、突出贡献的领导、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可酌情分别给予奖励。第 3 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单位处罚如下:1、井架、外架、塔吊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 3000 元;并责成限期整改。对项目部罚款 2000 元。2、现场施工用电不按施工方案布设,存在严重违章作业的,责成整改并罚款 3000 元;对项目部罚款 2000 元。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一经查实,项目部罚款 500020000元,并责成整改到位;对分公司罚款 2000 元。4、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单不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回复的,每次罚款 1000 元。 同一项目二次以上不整改的,
3、给予项目停工整改并罚款 5000元。对分公司罚款 2000 元。5、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款 3000 元:被各地市挂黄牌警告的,罚款 5000 元;在各县(市)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 10000 元;在各地级市、总公司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 20000 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 30000 元。6、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 10000-30000 元,并另按规定处理; 项目发生重伤、 设备、 火灾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 罚款 300030000 元;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罚款,并追究
4、有关人员责任。第 4 条 对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由监察室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依法查处。第 5 条 已列为集团公司创市级双标化项目的, 工程竣工没有达到目标的,罚款 5000-10000 元。该项目在季度大检查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加倍处罚。第 6 条 对有用户或群众投诉,一经查实确属存在的,视情节处以1000-2000 元罚款;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视情节处以2000-10000 元罚款。第 7 条 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单项罚款 3000-20000 元,并责成公司(分公司)限期整改:1、不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员的;2、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方案与实际不符的;
5、3、 塔吊、人货梯等大型设备不纳入集团公司设备处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混乱,不按要求进行班前试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4、施工项目安全台帐弄虚作假或严重不符合要求的;5、没有实施、落实集团公司 CIS 示范图册等规定、末使用集团公司统一标牌及彩旗、文明施工极差,有损企业形象的;6、项目拒绝集团检查督促,对抗检查人员的;第 8 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 500020000 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1、监管不力,地市级以上检查不合格一次,集团公司季度大检查两次不合格或对各类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内容落实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2、对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要求复验不及时,把关不严的;3、安全生产各分部分项验收不及时,把关不严的。4、对隐患及安全问题监管不力追踪不严,不能有效制止现场违章指挥、管理混乱的。5、开工前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综合交底、未进行开工基本条件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