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叉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做好两个以上生产部门 (车间)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范围内的所有交叉作业。3 作业管理要求与安全职责3.1 所有交叉作业都必须遵守本厂安全管理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3.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交叉作业管理规定、明确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3.3 需到另一个部门施工或作业的,必须有作业联系单,经双方部门的主管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施工,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3.4 对于进入危险区域(进入受限空间、维修电器设施、运转设备等作业)
2、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业或施工,安排专人监护。3.5 交叉作业前,所在部门有义务向交叉作业人员交代本部门安全事项和作业管理要求;作业人员有权利向所在部门了解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要求和安全事项。3.6 作业时,所在部门必须派人陪同交叉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一同落实好安全措施,直至作业完成。3.7 由于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经安全调查组调查后,由责任人员的部门承担事故责任。3.8 安环科负责督促本制度的实施。4 工作程序4.1 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4.2 交叉作业的范围:在施工过程
3、中,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都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施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设备维修、设备(结构)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4.3 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物料(转移)存放,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等。4.4 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5 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4.5.1 各生产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作业,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干扰方应向被干扰方提供作业计划,被干扰方据此提前安排作业,以减少干扰所带来的损失;如双方无法协调一致,或被干扰方必须停工时,则应报请调度室帮助协商解决。4.5.2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
5、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4.5.3 因生产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向对方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设备维修、设备(结构)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4.5.4 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 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 做到“三不伤害”。4.5.5 双方在交叉作业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对方本班作业的内容、安
6、全注意事项。 当生产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生产作业时, 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4.6 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4.6.1 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 应在作业前对作业区采取全封闭、隔离措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4.6.2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不准堵塞作业通道,确保畅通,工具、 配件堆放应安全可靠(必须有防滚落措施) 。4.6.3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 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