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第一条 一般要求1、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经国家承认的具有特种作业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爆破工必须服从爆破工程师的领导,作业中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认真落实由爆破专家编制的工点爆破技术实施方案。3、爆破工必须严格领发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领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领,领用台帐记录齐全。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第二条 爆破设计1、A 级、B 级、C 级、D 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
2、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 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 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6、A 级、B 级、C 级、D 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
3、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第三条 爆破作业1、爆破作业一般要求: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2.1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2.2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2.3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 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2.4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2.5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2.6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 损坏的;2.7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2.8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2.9 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