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瓦斯引燃和局部瓦斯爆炸措施防止瓦斯引燃和局部瓦斯爆炸措施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火源,坚决杜绝。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热源,必须严加管理和控制,防止它产生或限定其引燃瓦斯的能力。(1)严格井口检查制度,防止将易燃物品带入并下禁止在并口旁、通风机房周围 20m 范围内或并下使用明火吸烟和用火炉取暖。(2)井下一线使用安全灯照明,不准出现明火和灼热的金属板或金属丝。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井下必须使用安全炸药和防爆型发爆器。(4)在瓦斯矿井要用矿用安全型、防爆型和安全火花型电器设备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井下电动机、局部通风机等机电设备启动前,必须在其附近 20m 内检查瓦斯。瓦斯浓度大于 1%时不能启动。加强矿灯管理,得在井下拆开敲打或撞击。(5)加强火药管理和严格火区管理。对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要按规定检查密闭防火墙,严防防火墙漏风;要定期测定火区温度与瓦斯浓度,防止火区复燃和瓦斯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