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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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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77514 上传时间:2022-01-2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1.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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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 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 3 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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