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讲解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定义及其分类,具体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工程质量未达标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级别的事故。文件还明确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其中重大事故需由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而一般事故则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监督站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时的主要职责包括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督促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事故现场、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参与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撰写事故处理报告、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文件还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的归档要求,以及监督科定期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和分析的要求。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适用于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该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