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讲解了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的重要性,旨在通过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管。该办法详细说明了动态监管的定义、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以及监管流程。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背景、目的和法律依据,强调了动态监管的核心内容,即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通过随机抽(巡)查的方式确定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二章详细列出了记分值设定,针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记分项目。第三章则重点阐述了记分实施与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监督检查的频率、内容、违规事实的调查确认、记分告知单的生成及信息的网上采集等。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特别强调了项目监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严格执行动态监管措施,并利用“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监管系统”进行违规事实的调查确认、记分及处理。此外,该办法还适用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在辖区内开展督(巡)查时,对发现的应予记分的情况,及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记分。通过这些措施,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