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加强管理企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以国家建筑施工的“两个标准,一个规范”为准则,结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条例来制定本企业的奖惩条例。一、 安全生产方面1、公司的质安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处、部所属工地和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的安全评分标准来评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罚公司 2000元,而得分达到优良的,则每次奖励 1000 元,各部门对工地现场的奖励由各部门另行制订。2、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公司经理 2000 元/人,罚工地直接施工责任人 3000 元/人。二、 工程质量方面1、要求总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工程为优
2、良率达 45%(以工程造价计)为管理目标。经验收达到国优标准的工程奖造价的 2%;达部优的工程奖 1.5%;达省优的工程奖 1%;达优良的工程奖 0.5%,如达不到总公司提出的优良目标,增收公司 1%的上调管理费。2、 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 其返工或补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 1000 2000元的,其经济损失额的 5%罚工地;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20 万元以上的,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分公司经理、工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罚损失额的 5%或刑事责任。3、工程验收资料在工程验收的前 10 天整理好送总公司质安部检查,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则增收其工程总值 1%的上调费。4、工程验收前 10 天,总公司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每项工程罚款 500 元。以上规定希望各级管理人员遵守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施工规范,省市质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章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