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免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整改、排查相关隐患环节,防患于未然。第三条 本办法是发包人与其存在合同履约关系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约
2、定,不能免除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触犯有关法规所进行的相应行政处罚。第四条 按本办法约定进行过违约处理的相关单位,不免除其后续整改至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 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五条 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第六条 设立专项帐户,帐户归业主所有,工程建设期间由监理部负责掌管。因处罚获得资金须专款专用,只可做奖励用,监理单位若挪作他用,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将双倍赔偿。工程完工后 14 天内监理将帐户移交给业主,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毫无保留的全部移交。第七条 本条例对总包及指定分包均有效,本条例之规定并不取代合同之约定的相关条款。第二章 施工过程违约
3、处理一、质保资料违反本条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1000-5000 元。(一) 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时间滞后;(二) 质保资料伪造、涂改、抽换;二、验收单元未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规定或(代)建设单位有关验收要求和程序进行验收, 责令限期改正, 处违约金 1000-20000 元。三、违反原材料、构配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1000-50000 元。(一)原材料、构配件不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进行检验或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已用到工程上;(二)检测样品弄虚作假,样品缺乏代表性; (注:白试块、委托混
4、凝土生产商制作试块、提前制作试块、提高标号制作试块、未按标准条件养护试块、钢筋试件不能代表实际使用材料、土工试件造假等)(三)取样员、见证员无证上岗;(四)监理人未履行见证人职责,对检测样品未有效见证;(五)产品合格证与产品不一致;(六)不符合设计要求;(七)监理人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盖章确认;(八)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管理的其他要求。四、违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1000-5000 元。(一)使用未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二)仪器设备台帐与使用设备不一致。五、 未按设计图纸或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潜在缺陷,相
5、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 1000-50000 元。(一)钢筋数量、规格尺寸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二)钢筋连接加工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三)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四)沟槽回填、路基、基层、面层材料和结构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要求;(五)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盖章的;(六)承包人未按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七)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八)其它降低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行为。六、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污染损坏,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 1000-
6、10000 元。七、检测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或项目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出具虚假报告,发生一次处违约金 500010000 元。第六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一、承包人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处违约金 30000-50000 元。二、承包人未建立项目安保体系或建立但未及时通过外审处违约金5000-10000 元。三、承包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未回复而擅自开工处违约金 10000-20000 元。四、监理人未按规定配置现场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处违约金 5000-10000 元;五、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的建立与审核,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违约金 1000-5000 元,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处违约金 500-3000 元。(一)交底资料与安全措施无针对性;(二)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程序不规范;(三)无专项文明施工方案或措施;(三)未建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台账和资料以及台账和资料内容凌乱、不规范或弄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