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 30 万 t/a 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第 1 条 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三)建
2、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 2 条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
3、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第 3 条 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第 4 条 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第
4、5 条 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第 6 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1、人员配置: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
5、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5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1、机构设置: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
6、置地质测量科。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 1名,副班组长 12 名,安全员 1 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 55 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第 7 条 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 1 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