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规定1 、目的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4.1 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4.1.1 作业高度在 2m 至 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 作业高度在 5m 以上至 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 作业高度在
2、 15m 以上至 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 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 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4.2.1 特殊高处作业a.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 (风速 10.8m/s) 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4.2.2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 10.8m/s)及以上;5.2 在温度 25以上作业时
3、间长达 4 小时;5.3 气温低于 10的室外环境;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 15KG。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
4、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
5、施的检查和验收。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 ,满足施工安全要求。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
6、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8.1.1 “三个必有”:有洞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8.1.2 “六个不准”:不准往下乱抛物件;不准背向下扶梯;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不准嬉闹、睡觉;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8.1.3 “十不登高”:患有禁忌症不登高;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酒后不登高;照明不足不登高。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 禁止高处作业。 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 2 米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