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采工作面放小炮的安全技术措施综采工作面放小炮的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地质资料显示和我矿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工作面外段有一薄煤带,工作面现已推采至该区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我矿准备采取多打眼少装药爆破松动岩石的方式通过。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技术措施:1.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放炮人员必须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爆破员担任,并固定人员。2.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专用,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当班用不完的必须及时交库。放炮员必须携带雷管箱并加锁,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
2、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3.爆破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本工作面使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采用毫秒爆破,所采用的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少延期 3ms10ms,最后一段雷管的延期不得超过 130ms。4.分组打眼与装药地点的间隔距离不少于 15m,必须湿式钻眼。5.分组装药间隔不少于 2m,每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工作面一次拉炮长度不得超过 20m,如遇顶板破碎或条件不好时,可适当减少一次拉炮距离,必要时还可单装单放。6.装药时首先要掏净岩(煤)粉,用木质炮棍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坚持使用水炮泥。工作面炮
3、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329 条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工作面有 2 个或 2 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m。7.各类炮眼必须全部装黄土炮泥和水炮泥,封泥不少于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炮眼深度为 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1/2;炮眼深度超过 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5m;炮眼深度超过 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m。联线采取大串联法,雷管脚线、连接线头要悬空,连接前雷管的脚线必须扭接(煤矿安全规程第329 条)。封水炮泥时应使水炮皮与药卷紧密接触,最
4、后填装炮土。8.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9.装配引药、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10.工作面爆破作业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再安全地点警戒。警戒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2603 工作面具体站岗地点为:2603 工作面下顺槽安全口向外 100m 处;2603 工作面上顺槽至皮带斜井进风侧。(放炮站岗布置图见附图十四)11. 爆破前,必须安排专人对支架(柱)进行补液,确保支护完好;班
5、组长必须清点核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启爆命令。12.准备放炮时,放炮员最后一个离开炮区,在确认炮区无人时方可吹哨放炮。13.爆破 30min 后,放炮员和班长及瓦斯检查员方可巡视炮区,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 340 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14.装药炮眼必须当班放完,否则放炮员必须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煤矿安全规程第 342 条)。15.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
6、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炮机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至少 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原因。16.工作面严禁丢瞎炮、残炮,处理瞎炮、残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342 条规定执行: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二)在距拒爆炮眼 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得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17.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起爆顺序装药。18.临时存放炸药要入箱加锁,当班用不完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退还火药库,不准在井下乱藏乱放。(煤矿安全规程第 318 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