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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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安全生产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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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本规定明确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相关条款。它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全面负责、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该文件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条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奖惩制度。此外,文件强调了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明确了分管领导的责任分工,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以及行业组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职责。同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相关部门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文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机械电气设备及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包括临时电气线路使用规范、机械防护装置、作业场所整洁度、危险地段警示标志设置等具体措施。对于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提出了防静电、火花等特殊要求,并强调动火作业需严格执行批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方面,则明确了现场环境勘察、安全技术交底、预留口处理等细节。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涵盖各行各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特别适用于那些涉及机械电气设备操作、易燃易爆物品处理以及存在特定风险(如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的企业和场所。此外,对于在毗邻海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也具有约束力。这份规定不仅指导企业如何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也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确保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