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3、在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3)带电作业的安全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4、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6、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7、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9、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10、熔断器、熔丝、熔片、热断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11、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12、矿山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