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方案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方案一、开展时间2016 年 8 月。二、监察对象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重点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三、监察内容(一)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2016 年复训(再培训)情况,重点监察新煤矿安全规程纳入复训内容情况;(四)煤矿企业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重点监察自救器使用情况;(五)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四、组织方式由各省级
2、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五、有关要求(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制定监察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一线,直奔问题现场,全方位查找安全培训问题,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在监察时,要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现场考试,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现场抽考中问题严重的煤矿要予以曝光。(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及时分析总结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认真分析汇总检查出的问题,深入挖掘和总结煤矿安全培训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并连同电子版于 9 月 10 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陆南,010-64464464;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