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目录录第一编总则.- 1 -第二编地质保障.- 4 -第三编井工煤矿.- 6 -第一章矿井建设.- 6 -第二章开采. - 18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2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 59 -第六章防灭火. - 63 -第七章防治水. - 71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79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91 -第十章电气.- 118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 130 -第四编露天煤矿.- 135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 136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36 -第二章粉尘防治. - 136 -
2、第三章热害防治. - 139 -第四章噪声防治. - 139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 140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 140 -第六编应急救援.- 142 -第一章一般规定. - 142 -第二章安全避险. - 143 -第三章救援队伍. - 145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46 -第五章救援指挥. - 146 -第六章灾变处理. - 147 -附则.- 151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 151 - 1 -第一编第一编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
3、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
4、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 2 -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
5、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
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3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