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7·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7371 上传时间:2022-02-0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7·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7·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7·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7·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7·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7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7 月 6 日上午 9 时 30 分许,位于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的九塘横江前楼板排水沟新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70 万元。按照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权,7 月 15 日,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和泗门镇政府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余姚市检察院应邀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踏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2、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也提出了事故防范及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泗门镇相公潭村九塘横江前楼板排水沟新建工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系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由余姚市泗门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委托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通过余姚市招投标中心泗门分中心进行工程施工招标,2016 年 4 月 15 日开标,4 月 16 日至 4 月 18 日经网上公示,最后确定中标单位为浙江宁丰园林有限公司。4 月 26 日,洪君渭从相公潭村领取空白施工合同,当天先后交相公潭村和宁丰公司相

3、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合同签订并生效。该工程合同价为捌万玖仟肆佰壹拾贰元整。合同签订后,洪军渭叫谢富根去组织人员负责施工。谢富根于 5 月 23 日左右组织人员开始对该工程施工。(二)事故相关单位、个人概况1.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相公潭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72810672-1,泗门镇相公潭村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任人马渭锋,泗门镇相公潭村九塘横江前楼板排水沟新建工程建设单位。2.浙江宁丰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丰公司) ,成立于 2010 年 4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1551136705E,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余姚市牟山

4、镇南河沿路 15 号,法定代表人卢君富,注册资本贰仟零柒拾捌万元整,主要经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泗门镇相公潭村九塘横江前楼板排水沟新建工程中标和合同施工单位。3.洪君渭,男,1963 年 2 月出生,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人,宁丰公司原合作约定人,泗门镇相公潭村九塘横江前楼板排水沟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手续经办人。4.谢富根,男,1956 年 7 月出生,余姚市泗门镇相公潭村人,泗门镇相公潭村九塘横江前楼板排水沟新建工程施工直接组织者。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7 月 6 日上午,谢富根组织沈金水、蔡洋、沈永元等人到泗门镇相公潭村九塘横

5、江前楼板排水沟新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此前,由于施工过程中挖掘机作业时损坏了从施工现场上方跨过的邻近鱼塘的照明电源电缆线绝缘层,当天谢富根自己准备用绝缘胶布去将电缆线绝缘层破损处包扎。沈金水得知情况后,主动要求替谢富根去包扎电缆线。随后,沈金水站到挖掘机铲斗内,司机蔡洋操作机器将其抬高至便于包扎电缆线的位置。9 点 30 分左右,沈金水在用绝缘胶布包扎电缆线时不慎触电,从挖机铲斗直接坠落至下方的水沟里,坠落高度约 3.3 米,沟内水深约 0.3米。(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在场的谢富根、沈永元等人立即将沈金水从水沟中抬出,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同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20 分

6、钟后,救护车达到事故现场后将其送至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沈金水安全意思淡薄,不具备相关的特种作业资格并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盲目进行涉电作业。2.照明电源电缆线上的电压超过了安全电压。(二)间接原因该工程的施工组织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四、事故性质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等级为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沈金水,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相关的特种作业资格并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盲目进行涉电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二)谢富根,作为工程施工的直接组织者、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洪军渭,未将自己与宁丰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相公潭村,未经宁丰公司同意将该工程交谢富根负责组织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电气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