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移动照明灯 1 人触电身亡一、事故经过 2005 年 3 月 10 日 17 时,胜利油田井下作业三公司孤岛作业大队(西区)117 队二班班长刘树森带领当班作业工孔卫国、肖亮东、高小光、李振国等 5 人在 0-X722 井接班,20 时 30 分下完打捞管柱后,准备收工。班长安排高小光和肖亮东看井,其余人员在各自岗位上收拾工具。高小光为了看井方便,在未断电的情况下移动照明灯,移动了约 7 米左右时触电倒地,抢救无效死亡。二、 原因分析 1、 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作业, 未断电情况下移动灯具。2、照明灯具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灯具损坏,灯壳带电。三、启示 在施工现场,由于安全用电意识不强,或存在懒惰思想,在不断开电源的情况下,移动照明灯具、用电设备和配电设施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章行为,极易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 1、因工作需要移动照明灯具、用电设备、配电设施时,移动前要及时通知专业电工断开或拆除有关电源,然后再移动相关用电设备、设施。 2、照明灯具要根据使用位置和安全用电要求,使用 42V、36V、24V、12V 和 6V 安全电压,电源线应使用软胶皮电源线,不得使用花线、麻皮线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源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