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7.28”成都东客站西广场地下部分安装工程触电事故事故时间:2011 年 7 月 28 日 15 时 00 分事故地点:成都市成华区沙河堡片区事故类别:触电伤亡情况:死亡 1 人 马建平,男,22 岁,四川人,普工事故经过:马建平为电气安装辅助工种。 2011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 点, 马建平成都东客站西广场地下一层 13-14 轴交 H-G 轴进行插座配管配线施工。马建平在线槽内协助电工敷设电线时,碰触到线槽内照明回路带电线头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1、 触电死亡者无操作证,违反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基本规定,详见 3.1.1 中第一条,安装电工、电气焊工
2、、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持证上岗。2、敷设电线必经线槽内有接头,违反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规定,详见 15.2.3 中第一条,电线在线槽内有一定的余量,不得有接头。电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大于2m。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详见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
3、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发生触电事故后,配电箱漏电保护电气开关未动作,未实现保护。违反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基本规定,详见 3.1.14 动力和照明工程中的漏电保护装置
4、应做模拟动作试验。间接原因:1、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不健全,用电档案建立不健全。2、 触电死亡者马建平,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事故教训:1、 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使技术得以落实。2、 对现场用电的线路架设、接地装置的设置、电箱漏电保护器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用电规范进行。接地装置要按要求检查维修,保证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3、 各线路管理单位必须按严格执行线路巡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排查和处理,并做好巡视记录和隐患处理记录。4、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资料、用电工程检查纪录、电气设备试验调试纪录、接地电阻测定纪录和电工工作纪录等。5、 针对触电事故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全方位教育。电气作业职工应按要求进行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电气作业劳动保护用品要按要求佩带,及时更换,并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