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作业者触电身亡 电力设施所有人不承担责任讲解了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农民谢某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爆破作业,触及高压电线而触电身亡的事件。谢某家属向电力公司提出近17万元赔偿请求,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电力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地点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界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且谢某未征得电力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即进行爆破作业,违反了电力法第52条和54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时受到人身伤亡,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曾凌律师指出,本案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电力法的规定优于民法通则的高度危险设施无过错责任规定,因此电力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违法作业者触电身亡 电力设施所有人不承担责任适用于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或作业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从事爆破、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活动的相关人员。该案例强调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任何作业前必须获得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此案例对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提醒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作业合法合规,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