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凤凰县“08.13”大桥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7 年 8 月 13 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64 人死亡、4 人重伤、18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3974.7 万元。堤溪沱江大桥全长 328.45m,桥面宽 13m,桥墩高 33m,设 3%纵坡,桥型为 4 孔 65m 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且为连拱石桥。2007 年 8 月 13 日,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 7 支施工队、152 名施工人员进行 1-3 号孔主拱圈支架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等作业。施工过程中,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1 号孔拱圈受力较大的多个断面逐渐接近和达到极限强度,出现
2、开裂、掉渣,接着掉下石块。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 0号桥台侧 2 号腹拱下方的主拱断面裂缝不断张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1 号墩侧)带着 2 号横墙向 0 号台侧倾倒,通过 2 号腹拱挤压1 号腹拱,因 1 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受连拱效应影响, 整个大桥迅速向0号台方向坍塌, 坍塌过程持续了大约30s。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标段承包人等 24 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工程师等 3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
3、别受到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堤溪沱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 1 号孔主拱圈靠近 0 号桥台一侧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崩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最终导致整座桥坍塌。2.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号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
4、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要求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2)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方式进行施工。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5、求的质量问题突出;主拱圈施工各环在不同温度五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是项目经理部技术力量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五是项目经理部直属上级单位未按规定旅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六是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监管不力。(3)监理单位违反了有关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一是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监理人员投入不足,有关监理人员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未向有关主
6、管部门报告,还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在验收砌体质检表、检验申请批复单、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二是对现场监理管理不力。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 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 对驻场监理人员频繁更换,不能保证大桥监理工作的连续性。(4)承担设计和勘察任务的设计院,工作不到位。一是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而是前期地质勘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三是施工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交底不够。(5)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一是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未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未落实重点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对施工方、监理方从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是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当地质量监督部门业务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6)州、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对下属单位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一是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违规办理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