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观台公园铁索桥翻倾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1 年 2 月 15 日(农历正月初一)12 时 40 分,位于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森林公园内的长 52 5 米、 宽 2 米的闻仙沟钢索桥突然倾翻, 正在桥上的 300余名游人全部翻到沟下,摔死 22 人,摔伤 250 余人。1990 年 2 月下旬, 陕西省楼观台实验林场森林公园管理处为使本处管辖的闻仙沟钢索桥便于管理,确保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决定当年的索桥承包只限于本单位职工。在此期间,李某某要姬某某为其承包公园索桥。姬某某受李之托, 于同年 3 月 3 日, 同森林公园管理处签订了“钢索桥票管理合同”。 合同规定: 承包期间乙方要对桥区内发生
2、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保护和维护桥区设施,切实做好桥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游人高峰期,更要合理售票,积极疏导,以保证旅游秩序的正常进行”。并明确“承包期内要求乙方直接管理,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或委托他人”。合同签定之后,姬某某即擅自将桥转给当地农民李某某管理。开始几天,姬为掩人耳目,还去桥上陪李某某照看,随后便彻底撒手,放任不管,任由李某某经营。李某某在其妻帮助下,临时雇请帮手,对钢索桥实行经营管理。1991 年 2 月 7 日,园林队领导李某某受森林公园管理处领导指派,向李某某安排了对桥面栏网等局部修补事项。 同时提出“正月初一, 钢索桥要加强管理,注意安全,限制过桥 30 人”
3、的要求。1991 年 2 月 15 日(农历正月初一),李某某安排 4 人在桥头检票,兼顾维持秩序。桥上游人高峰时,桥面疏导仅留 1 人。12 时以后,索桥东西两头进出游人,桥上出现拥挤,李某某对此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12 时 41 分,桥上游人近达 300 人,严重超过设计荷载。致使桥面西端南侧扶手钢索从地下部位腐蚀处拉断,桥面翻倾,游人全部翻入沟内,造成特大死伤的惨重后果。二、事故原因分析李某某置公园管理处关于索桥发于内部职工承包的规定于不顾,唆使他人弄虚作假,为其非法取得经营索桥的权利。在实施经营中,追求营利,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既不顾索桥安全使用常规,又违反公园管理处关于索桥管理的安全要求,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114 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姬某某,违反本单位规定,以个人名义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却不履行管理职责,擅自转由他人经营,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187 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