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煤矿透水事故案例分析2004 年 4 月 30 日,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 13 人死亡,2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 287.5 万元。一、 矿井概况(一)矿井由来与企业性质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原名宁夏大学煤矿,位于乌海市桌子山煤田公乌素矿区,矿井始建于 1993 年,1994 年建成投产,原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1996 年 1 月 30 日,该矿名称变更为宁夏大学服务总公司公乌素联营煤矿。2000 年,在换发全国统一采矿许可证期间,该矿又更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煤矿负责人为冯斌。2002 年 6 月,冯斌将该矿转让给张勇。2003 年 8 月,张勇又将该矿出
2、让,魏连、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等四人共同出资(魏连占 40的股份,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各占 20的股份)将鑫源煤矿整体购买,并组成董事会,魏连任董事长,其它 3 人为董事, 煤矿名称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 企业经济性质实为股份制。2003 年 12 月 29 日,鑫源煤矿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的投资人为刘权有,经济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营业执照 ,矿长刘权有经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为“四证”齐全矿井。(二)矿井基本情况鑫源煤矿实为股份制企业,组织结构为董事会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模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王守成、
3、张虎生二位股东不懂煤矿生产管理,所以煤矿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项都由董事长魏连和矿长刘权有商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由矿长刘权有负责。2004 年 2 月 9 日,魏连、刘权有等人将鑫源煤矿生产承包给杨兴德和孔祥火,签订了生产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公证部门公证) ,按照合同规定,承包方每出一吨煤,矿方支付其 28 元,设备投入、维修,以及伤亡事故等费用均有承包方自己负责。煤矿的销售、财务、对外联系等均由矿方负责,孔祥火和何云才等人对井下生产及安全进行管理。实际上井下带班队长由杨兴德雇用的何云才、何云志承担。井下开采的地点、方式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仍由矿方刘权有负责,带班队长负责组织工人具体执行。该矿现有职工
4、 100 名,其中,井下作业人员 90 名,管理人员 2 名,其他人员 8 名。分 2 班作业,每班工作时间 12 小时。该矿井田面积为 0.144 平方公里,煤种为肥焦煤,矿井主采煤层是 16 号层,可采储量 105.66 万吨,煤层平均厚度 8 米,倾角 9至 11。矿井最大涌水量 80m3/,平均涌水量 30 m3/。经 2003 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的自燃发火期 6 至 12 个月。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 3 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下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放炮落煤,人工和装载机装煤,机动三轮车运煤至地面。通风方式为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采用 BK54-4NO9 型 11KW
5、轴流式风机,备用通风机为 5.5KW 轴流式通风机, 井下使用 2 台 5.5KW 局部通风机为掘进工作面供风。矿井采用二级排水,总水仓使用 2 台 22KW 的水泵向地面排水,事故发生前,矿井昼夜排水量约 2000 立方米。(三)矿井安全现状鑫源煤矿在 2003 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D 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事故发生前,该矿未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长达 4 个多月。(四)地方政府及煤矿监察、管理部门对该矿的监察和管理情况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煤矿划界及资源管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乌海
6、市煤炭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煤矿管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12003 年 4 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矿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发现该矿南部巷道越界 160 米,当时,矿方对越界提出质疑。2003 年 9 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鑫源煤矿井下巷道进行实测,确定该矿越界属实,越界长度 165 米。2003 年 10 月,该矿自已对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图上标明巷道越界 220 米。22003 年 9 月 26 日,该矿经安全程度评价被评为 D 类煤矿后,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乌海市煤炭局责令该矿停产整顿。3. 2003 年 11 月,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下发了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情况的通报 ,要求包括鑫源煤矿在内的 C、D 类煤矿停产整顿,经复评达到 B 类煤矿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42004 年 4 月 28 日,乌海市煤炭局海南分局又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指令书。二、事故经过和抢险救灾过程2004 年 4 月 30 日早班,带班班长何云志带领 31 名工人(安全工 1 名,炮工 2 名,三轮车司机 16 名,装车工 12 名)入井作业,分布在 8 个工作面出煤,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