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延安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6 年 4 月 29 日 16 时 20 分,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32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31万元。(一)矿井概况瓦窑堡镇煤矿属私营股份制煤矿。该矿现有的 3 个立井均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井田边界外,为违法生产矿井。该矿 2005 年核定的生产能力 3 万吨/年, 而 2005 年全矿生产原煤 68994.8 吨, 2006 年 1-4 月份生产原煤 23810.4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二)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矿井通风系统混乱,设施不完善,副井系统风量严重不足,
2、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导致三号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瓦窑堡镇煤矿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混乱;严重超能力生产,劳动组织混乱。二是瓦窑堡镇政府对辖区内煤矿监管不力,未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管理混乱等问题,对所属机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三是子长县、延安市煤炭工业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瓦窑堡镇煤矿监管不力,有关人员工作失职。四是子长县、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和界
3、外建井问题,对所属矿产办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失察。五是子长县、延安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所属职能部门违规审批问题失察。六是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瓦窑堡镇煤矿安全监察不力。在审查、验收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和对瓦窑堡镇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把关不严。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3 人。其中:1.石向阳,瓦窑堡镇煤矿副井瓦检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郝连行,瓦窑堡镇煤矿股东、法人代表、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3.吴小征,中共党员,瓦窑堡镇煤矿股东、子长县电
4、力总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采矿罪。 2003 年开始在瓦窑堡镇煤矿入股, 2005年在国家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时,虽然主动登记上报撤股,但还参与对该矿的管理,为矿上购买火工品,并组织分配等,实际是明撤暗持。4.吴海源,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矿产办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5.贾胜强,中共党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县人大代表。涉嫌滥用职权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8 人。其中:1.李建社,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县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子长县人大代表资格。2.杨永春,子长县
5、瓦窑堡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孙合家,中共党员,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薛志明,中共党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钞中东,中共党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子长县政协常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罢免其县政协常委职务。6.杨继武,子长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市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7.孙杰,中共党员,延安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
6、告处分。8.杨晓鹤,中共党员,延安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徐文岳,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10.郝宝仓,延安市政府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11.常增随,中共党员,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12.南胜利,中共党员,铜川煤矿设计院子长设计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 、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没收瓦窑堡镇煤矿全部违法所得 2110.7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2110.7 万元。吊销瓦窑堡镇煤矿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陕西德诚安全生产评价有限公司评价人员在 2005 年为瓦窑堡镇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时,明知该矿存在 5 号煤和 3 号煤两套生产系统,存在图与实际不符、界外建井、违法开采等问题,仍出具该矿没有问题的证明材料。依法取消陕西德诚安全生产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资质,并按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