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铜川矿务局某煤矿“46”瓦斯爆炸事故2001 年 4 月 6 日 21 时 14 分,陕西省铜川矿务局某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四采区皮带下山延伸段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波及四采区轨道下山、四采区总回风下山及 412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等区域,造成 38 人死亡,16 人受伤,其中重伤 7 人,直接经济损失 136 万元。事故发生后,铜川矿务局和某煤矿全力进行抢救,由于抢救方案正确,措施得当,抢救工作进展顺利,到 4 月 7 日 13 时,找到全部遇难人员。目前善后工作已基本结束,矿区社会秩序稳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作了重要批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万鹏、国务院副秘书长崔占
2、福、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中纪委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组长濮洪九,陕西省省长程安东、副省长巩得顺及陕西省、铜川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先后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并慰问了受伤职工和医护人员。事故调查组勘察了事故现场,并先后到铜川矿务局、铜川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工业局和省企业工委调查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认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性质、原因和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矿井概况铜川矿务局于 1955 年建局,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现辖铜川、焦坪两个自然矿区,井田面积 387.2km2,地质储量 119
3、4 亿 t,可采储量 79.8亿 t,剩余服务年限约 80 年。全局现有 9 对生产矿井和 1 处在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910 万 t/年,现有职工 41283 人,下岗职工 8502 人,离退休人员 24841 人,抚恤人员 4518 人,资产总额 29.3 亿元。某煤矿是铜川矿务局的重点矿井之一。1979 年 6 月投产,井田面积约 20.4km2,矿井为高瓦斯矿井。核定能力 150 万 t/年,服务年限 77 年。矿井固定资产 2.04 亿元,现有职工 3774 人,其中原煤人员 2041 人,多种经营人员 170 人,生活、服务系统 1563 人。二、事故的直接原因1、事故类型在现场
4、勘察时未发现煤尘爆炸残留物(即焦疤) 。确认煤尘没有参与爆炸,因此认定为瓦斯爆炸事故。2、瓦斯积聚原因分析415 皮带下山延伸巷道在掘进至 74m 时绝对瓦斯涌出量达 8m3/min,发生事故前已安设 4 台风机 (215kw 一台、 275kw 一台、 22kw 一台、 11kw一台)为其供风。现场勘察证实,四趟风筒均完好,说明在事故发生时四台风机没有正常通风。 按绝对瓦斯涌出量 8m3/min 计算, 如四台风机停风,在 13min 内,整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就可达到爆炸界限。因此,瓦斯积聚的原因是:415 掘进工作面的风机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3、引爆火源分析通过
5、调查、现场勘察分析,电器设备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的可能最大。分析有 2 种可能:(1)该区域的电气设备较多,事故发生时大部分设备正在运行,机电设备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2)在爆源点附近有 13 人遇难,其中 5 人的矿灯损坏严重。事发时 415 掘进工作面因瓦斯超限停止作业,工人在巷道内休息,违章拆卸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综上所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井是高瓦斯矿井,415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在掘进的过程中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瓦斯抽放措施,致使工作面瓦斯时常超限。事故当班 415 掘进工作面的风机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由于电器设备短路产生火花而
6、引起瓦斯爆炸。三、事故性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在某些方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主要问题是:(1) 某煤矿生产区域全部集中在四采区, 而四采区下山部分违反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8 条的规定,在没有构成主要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和掘进回采巷道。且生产布局不合理地集中。(2)415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达 8m3/min,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50 条的规定应采用瓦斯抽放措施,而实际采用了 4 台风机为其供风,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3)四采区的 3 个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安设的瓦斯监控系统缺少重要的超限断电功能,且瓦斯传感器严重失修,不能正确反映瓦斯的变化情况。矿井也未按规定每天报送瓦斯监测日报。(4)按规定该矿井入井人员应携带能自己产生氧气的隔离式自救器。而实际入井人员携带的是过滤式自救器。综上所述,这起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李潮,男,中共党员,某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及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该矿通风管理混乱,风量不足,瓦斯超限的严重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特别严重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