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总平面图、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2、。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10 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使用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 5 米。9、氧气瓶和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
3、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件,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制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 禁火区域内;(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 各种受压设备;(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 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