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交底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交底交底内容: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8古建筑和重要文献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