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讲解了政府督查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对象、机构设置、人员要求、经费保障、督查方式、程序和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政府督查工作可以采取自查、汇报、检查、访谈、座谈、听证、统计、评估、调阅资料、收集线索、约谈、互联网技术等多种方式进行。条例还强调了政府督查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求制定督查方案,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确保督查结论客观公正,并规定了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时的复核程序。政府督查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该条例对于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执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适用于需要进行政府督查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