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9604 上传时间:2021-03-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 2020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18 次常 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 年 5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7 号发 布 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18 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2、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 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 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 便利 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

3、企业名称可以 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 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 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 点。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 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 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 含义的

4、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 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 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 依法在企业名称中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 党政军机关、 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 、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 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

5、、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 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 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 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6、, 并缀以 “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 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 “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十五条 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 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 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 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 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 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 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 1 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 者受让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行政法规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