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讲解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禁止性规定以及申请流程等内容。该规定于2020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规范。企业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企业名称的申请需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人需承诺因企业名称与他人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该规定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该规定也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提升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