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第一章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类型,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曾经提出控告但未被追究的案件。第二章明确了犯罪地的定义,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特别是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第三章对被告人的居住地进行了详细界定,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等。第四章至第十一条分别对在内水、领海、列车、国际列车、中国船舶、中国航空器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行政人员,以及涉及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人,都能从中获得重要的指导和参考。该解释对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