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同时对采区内同时作业的工作面数量进行了具体限制。其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必须加强支护,并规定了具体的支护长度和高度要求。再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位置和通风条件进行了调整,要求其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并对采用扩散通风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对于井下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情况,必须安装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再者,对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的情况,明确了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的具体条件和安全措施。还对抽放瓦斯的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包括防止自燃、防止管路损坏、抽放浓度限制以及安全装置的安装等。最后,对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鉴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和监管部门。该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操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相关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这些修改后的条款,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