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讲解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款。该办法于2012年5月21日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2年10月8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的活动,但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
2、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特定情况下,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无需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申请人需具备多种基本条件,包括经营和储存场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对于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需满足额外的特殊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特别是那些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以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办法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