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doc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9790 上传时间:2021-03-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2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57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并且达到危

2、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

3、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申请安全使用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4、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 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

5、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 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 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

6、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 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行政法规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