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8月24日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冶金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规定还详细阐述了冶金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等内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以及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该规定特别强调了冶金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适用于冶金行业的所有企业和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