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该办法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包括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型、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等。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包括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安全专篇的内容、设计文件的责任归属等。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
2、和竣工验收,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最后,办法还规定了违反“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具体行业包括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该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程序,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