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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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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

2、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还详细阐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包括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及时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等内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需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确保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得到有效防治,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该规定还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些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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