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防噪声与振动防噪声与振动1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2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4 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5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 8 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 8 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 5)。但
2、最高限值不得超过 115dB(A)6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的规定:7 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 7 的规定:8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9 局部振动作业,其接振强度 4 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 5ms2(上标)。日接振时间少于 4 小时可按表 8 适当放宽。超过上述卫生限值应采取减振措施,若采取现有的减振技术后仍不能满足卫生限值的,应对操作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10 全身振动作业,其接振作业垂直、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 9 中的规定。11 受振动(1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 10 中规定的卫生限值。12 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发生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1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修筑隔振沟。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14 噪声强度超过 GBJ87 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