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起重机事故(三)汽车起重机事故(三)17吊索破断载荷坠落造成伤亡 之一事故发生时间:1988 年 6 月 11 日 15 时 30 分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第四工程处盘锦工程指挥部指挥蒋福祥安排机修队六名工人,在盘锦市辽河油田勘探局热电厂变电所变电台新建 1 号输电龙门钢塔架进行吊装施工。并叫指挥部分管机械设备兼调度的副科长陈东海把吊车张罗一下。于是陈东海便安排指挥部材料员刘玉贵去热电厂借该厂的 8 吨液压汽车起重机。随后刘玉贵将汽车起重机带到施工现场。由于汽车起重机随车带的钢丝绳吊索不够长,陈东海和机修队一名工人到热电厂随便找来一根已锈蚀的钢丝绳吊索进行代替使用。在第一个塔架吊起进行焊接时,
2、陈东海因有事离开现场回指挥部,而陈离开现场又未指定专人负责。当吊第二个塔架时,将钢丝绳吊索直接拴挂在带锐角这的角钢塔架顶部东西两侧。结果在塔架吊起 6米左右时,钢丝绳吊索破断使塔架坠落。由于塔架落地时一侧造成回弹,结果将刘玉贵腹部挫伤,因内脏多处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提要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无人负责指挥;使用已锈蚀严重的钢丝绳吊索捆绑吊重,在与角钢锐边接触处未按安全要求加保护衬垫,致使起吊时,将其切断,造成吊重坠落。受害人所站位置不当,未脱离起重作业危险区;起重机司机对使用严重锈蚀钢丝绳吊索捆绑吊重未加制止,违章起吊,导致事故发生。18吊索破断载荷坠落造成伤亡 之二事故发生时间
3、:1989 年 8 月 25 日 11 时 7 分孙阳市自来水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水塔南里 2 号(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初从上海化工工程设备厂购进一台 QY12 型汽车起重机。买回后不久发现起重机有故障不好用,于是厂家派何札光、徐时俊、杨晓林三人前来修试起重机。在起重机修好之后,上海何札光告诉自来水公司运输科长王立虎准备进行吊载试车。试验场地是在辽阳市自来水公司物资站院内。试车时还将自来水公司二位经理请到场地观看。试验用载荷是 16 根铸铁管,总重 10.8 吨。使用的索具是钢丝绳吊索。其捆绑方法是将 16 根铸铁管分三层堆放在一起,当挂钩时发现钢丝绳吊索短,挂不上钩。于是又增加用两根直径 1
4、1 毫米的钢丝绳吊索,将其一端穿套在原来有吊索上,另一端挂入起重机吊钩上。当试吊起升时,开始提升到距地面约 0.4 米高度时停了一下,后又继续提升到距地面约 1.5 米高度时又停一下,其悬吊载荷约一分钟。然后将起重臂美联社时针方向转了 90。当起重机上海的杨晓林将吊重降落时,发现车下场地狭窄,于是又将起重臂起升转了一个角度下落。这时由于铸铁管吊重一升一落,因钢丝绳吊索捆绑不牢,致使其中的一根管子从捆中滑出一段距离碰撞到汽车起重机前右支腿上。这时,自来水公司运输科汽车司机王立明拿撬棍撬这根滑出的管子。由于撬不动,起重机司机杨晓林就将起重臂往外伸。在铸铁管捆呈倾斜状态,其中一端离地面 0.7 米,
5、而另一端尚未完全脱离地面时,结果绑挂铸铁管的直径 11 毫米钢丝绳吊索被拉断,致使铸铁管突然散落到地面,将未戴安全帽的王立明头部砸碎,当场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6 万元。事故原因提要事故现场照片见左图。违章作业。使用的钢丝绳吊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仅其极限工作载荷满足不了吊载需要,且其捆绑方法也不符合安全要求。吊重绑挂不牢使綦骨出,终因超载使用使其破断、吊重坠落,将违章未戴安全帽站在起重臂下人员砸伤当场死亡。汽车起重机在试车前,未制定出具体试车吊装方案,其安全防护措施也没得到落实。在试吊作业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对于起重机司机违章起吊绑挂不牢物件,起重作业人员在起重臂下未脱离起重作业危险
6、区,均未加以制止,终因吊重坠落导致事故发生。y920119吊索破断载荷坠落造成伤亡 之三事故发生时间:1990 年 7 月 14 日 17 时 40 分黑龙江省阿城市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地址:阿城市解放大街)在佳木斯市松花江江边黑龙江省路桥一处供应站料场倒料。用汽车起重机吊槽钢,使用的索具是钢丝绳吊索。当吊第十一吊时,由赵林文亲自挂钩并指挥起吊。由于起吊的吊点没有找好,致使起吊后出现,已将槽钢一头吊起二米高,而另一头却还没有离开地面。于是汽车起重机司机便停止起吊,而被吊起的槽钢仍处于悬空状态。这时,赵林文让李清江、何国忠去查看情况,当何观察一会,便向起重机司机发现起吊信号,司机王庆国便操作起吊,结果 就在起吊的瞬间,钢丝绳吊索被拉断,造成槽钢散落,将何、李两人砸伤。经及时送往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抢救,终因何国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李清江脱离危险,造成四根肋骨骨折。事故原因提要用钢丝绳吊索捆绑槽钢,未执行安全规定。在吊索与槽钢接触处未放置保护钢丝绳的衬垫,在起吊时致使槽钢锐利的棱角边将钢丝绳切断,导致槽钢坠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受害人员违章在悬吊的吊重下停留,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盲目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