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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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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99602 上传时间:2022-02-18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9.7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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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培训,公众号:安全资料网,公众号:安全资料网,痛定思痛,希望通过本次培训,大家能做到安全思想上的转变。,有则改之,警钟长鸣,无则加勉,培 训 内 容,3,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录!,落实安全责任,政府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1,2013年7月18日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习主席明确指出了相关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2、法 明确指出了各级政府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录 !,2,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间: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事故: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果: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事故掠影,事故掠影,责任追究一,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宝源

3、丰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依据直接原因:安全设施不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间接原因:宝源丰禽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实依据: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4、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法律依据-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

5、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法律依据-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入刑标准: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

6、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长吕彦东,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高伟,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真祥,建设分局原局长宋立民,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李云龙,德惠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副站长刘树伟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依据消防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缺失,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责任追究二,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刘贵才、参谋蓝天,米沙子镇公安派出所原所长赵震、消防员冯天明、消防员孙中光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事实依据1、对事故单位未经消防设计施工审核,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处罚;对宝源丰禽业公司提交的消防竣工验收申请不认真审查,对存在的厂房装修用材不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检查,违反规定将用工超过400人的宝源丰公司确定为一般消防单位,对该厂曾经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组织勘查和鉴定、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消防等级。,责任追究三,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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