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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下井制度_1.docx

1、领导干部下井制度领导干部下井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 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安委发200513 号)及宁煤集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 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管理上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

2、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第三条 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等)必须每班有 1人下井带班作业。每人每月带班不少于 15 次,中夜班各不少于 10 次。第四条 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负责各级安全生产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安全工作和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

3、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负责本区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负责本区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五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级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第六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其他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当班重大安

4、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

5、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第八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矿级领导每月必须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 号)要求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即:正职 10 次/月,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 15 次/月,其他副职不少于 6 次/月。第十条 矿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矿入井管理规定,即副总工程师 16次/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正职 18 次/月,副职、主任工程师、技术员20 次/月。区队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区队长、书记 18 次/月,副队长、技术员 2

6、0 次/月;上述人员中夜班入井次数各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的交接班记录和下井带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从严考核。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记录及矿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情况由矿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与考核,同时设立“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天数公开栏”,每月检查通报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十四条干部入井带班作业当月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由本矿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没达到规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在矿调度会上做出检查并处以罚款;半年之内达不到下井带班作业时间规定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处理。第十五条各级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必须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按季度累计计算每少一次,罚款 100 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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