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 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 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10 m3/t 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2、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 1 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第二条第二条 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第三条第三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第四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 7 至 9 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 10 天),每天分三班或
3、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第五条第五条 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第六条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第七条第七条 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八条第八条 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第九条第九条 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第十条第十条 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