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第二条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第三条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第四条 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第五条 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安全规章 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第六条 对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
2、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第七条 参与编制、审查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第九条 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第十条 按要求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组织或协助组织安全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第十一条 组织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按要求提供有关安全资料,接收上级有关安全监察(检查)。第十三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对因监督检查工作失误造成的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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