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温作业管理制度1 一般规定1.1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 23w/m3.h 或 84kj/m3.h 的车间; 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 2或 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 WBGT 指数25的作业。1.2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1.3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1.4 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的方针,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5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2 技术措施2.1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2.2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2.3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2.4 高温作业场所的
3、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2.5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2.6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 700W/m2、气温不超过 28。3 保健措施3.1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3.2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3.3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3.4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4 组织措施4.1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4.2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 GB 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4.3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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