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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docx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7 年 12 月 27 日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以下称 应税船舶) ,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 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 吨税税目税率表 执行。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

2、(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 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 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 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 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 应当向海关申报纳 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

3、(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 息)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 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 船舶负责人应当立 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 申报纳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 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 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

4、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 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五)捕捞、养殖渔船;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 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舶;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第十条

5、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 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 第十条规定的船 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等部门、 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 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 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 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

6、舶到达港口前, 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 境手续的,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 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 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 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 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 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 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 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 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 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 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 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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