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食盐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强调了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办法还详细列出了食盐生产经营中的禁止行为,如将工业用盐或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以及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盐。此外,办法要求食盐生产经营者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办法还规定了食盐生产经营者在发现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采取的召回措施,以及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建立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增加抽样检验频次,及时消除食盐质量安全隐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该办法特别适用于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同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也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确保食盐市场的安全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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