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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644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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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3 号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经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第 18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 年 1 月 2 日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 年 1 月 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2、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 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 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

3、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 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超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 将利用盐土、 硝土或者工业废渣、 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

4、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 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 使用散装食盐。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第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

5、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 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 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 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 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 级市场监

6、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 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 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 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 检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 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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