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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docx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 2017 年 8 月 18 日国务院 第 18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 年 10 月 5 日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 是指新建、 扩建、 改建、 购置; 所称楼堂馆所, 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 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

2、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建设标 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 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 实用、 安全、 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财政部门制 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 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 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 公用房的,不

3、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 按照建设标准核 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 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

4、资金。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 建 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 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 批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审批工作 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

5、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 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 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 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有 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向有关人员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

6、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 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 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 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 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 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 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 督检查机关举报。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 在政府网站设置举 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 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 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 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欢迎光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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